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267,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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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愛鮮家冷凍冷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商品經銷及保證契約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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