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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