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71,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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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蘇戊衍即蘇戊衍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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