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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等人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21,93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44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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