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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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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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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卷 名 稱 │ 債 票 號 碼 │發行機關│張數│金額(新台幣)│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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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九十二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0000000000000 │華僑商業│1 │100,000元 │ │
│ │ │ │銀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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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九十二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0000000000000 │華僑商業│1 │100,000元 │ │
│ │ │ │銀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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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九十二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0000000000000 │華僑商業│1 │100,000元 │ │
│ │ │ │銀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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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九十二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0000000000000 │華僑商業│1 │100,000元 │ │
│ │ │ │銀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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