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附表編號001,發票人欣台銘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欣台鋁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石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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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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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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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台銘版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98年4月27日 │37,040元 │WA0000000 │ │
│ │限公司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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