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保險人林蔡阿裡投保被告公司保險之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全文影本供參(請影印清晰)。
二、請提出被保險人林蔡阿裡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
三、請提出醫療機構開具之被保險人林蔡阿裡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件。
四、請查報被保險人林蔡阿裡自98年5月28日跌倒後,迄至死亡前曾經就醫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營業處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