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31,201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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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1號
受 罰 人 甲○○(即理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理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聲報期
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一項七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罰人於民國99年1月31日同意就任理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

該公司股東並99年4月20日承認清算人所編造之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表等,此有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聲請卷宗可參。

惟受罰人竟未於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而遲至99年8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完結清算,且該次聲報清算完結亦未附理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內收支表及股東會議紀錄而未完備,而分別於99年8月13日及9月10日始補正,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限;

至受罰人雖曾於99年5月10日陳報理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及98年度清算申報-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各1份,然依陳報狀內容所載,並無受罰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之意思表示,且該次陳報亦未附理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內收支表及股東會議紀錄而未完備,此據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5號、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縱認受罰人該次陳報內容係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然仍未於該公司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且因未附相關收支表而未完備,顯逾上開法定期限,爰斟酌其遲誤期間達2月以上,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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