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0397,201003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金源即永新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營業登記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