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0855,2010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85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丁○○、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權人已將歷次債權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不得以報紙公告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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