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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債 權 人 振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豐紡織整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嘉豐紡織整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王文聖律師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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