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297,20100323,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29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費斯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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