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298,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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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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