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348,201003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3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另補提支付命令之委任狀(因聲請狀所附委任狀案由誤值為拍賣抵押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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