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397,2010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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