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讓與契約書。
㈡債權讓與之通知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