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2011,2010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11號
聲 請 人 貞觀生技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0507號之執行命令為收取命令,聲請人僅係代執行債務人李恩錫收取其對相對人甲○○○○○○○○○之薪資債權,上開薪資債權並未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不得立於債權人地位請求相對人甲○○○○○○○○○為給付。

且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倘相對人甲○○○○○○○○○未依上開執行命令者,聲請人得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強制執行,以為救濟,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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