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46號
債 權 人 龍升保麗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所附匯票無郵局戳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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