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2096,20100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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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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