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2052,2010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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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興茶葉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先命補正,未補正者,裁定駁回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倘未符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洪興茶葉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洪興茶葉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聲請人未補正相對人洪興茶葉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裁定命補正,然此項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聲請人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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