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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異 議 人 乙○○
異 議 人 丙○○
異 議 人 辛○○
異 議 人 甲○○
異 議 人 丁○○
異 議 人 庚○○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全壘打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己○○、戊○○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以99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如非債務人,即無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其理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債權人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為全壘打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己○○、戊○○,異議人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異議人自無提出異議之權自明。
本件異議人既非債務人,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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