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32329,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宋智雰即宋智雰
債 務 人 宋德發即宋廷發
債 務 人 宋張梅花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宋德發即宋延發」之記載應更正為「宋德發即宋廷發」。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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