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3400,2010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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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
債 權 人 良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竹勉即同格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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