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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602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相對人姓名、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乙○○所任事務範圍內事項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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