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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096號
債 權 人 沛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沛鑫半導體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㈢本件係依票據關係請求票款,而系爭支票係以「沛鑫半導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且為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
是請提出沛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沛鑫半導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僅補繳納裁判費,其餘之部分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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