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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補正債務人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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