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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振興
○ 號
債 務 人 王玉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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