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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上開裁定合法送達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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