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7911,2010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其昌即達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達鋐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為宋其昌或達鋐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