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8397,2010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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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甲○○、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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