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8498,2010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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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衫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衫采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9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31475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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