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49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作金庫五權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作金庫五權分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
債權人聲請理由係以其因誤植帳號而轉帳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因帳號誤植所受損失,惟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者乃上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並非債務人,債權人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