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8558,20100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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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5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具體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即:信用卡號、約定利息違約金、自何時起未繳納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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