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㈡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是否僅為戊○○亦或包括甲○○,若欲對甲○○請求,請補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