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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號304496號支票,債務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九牧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是債務人甲○○並非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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