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8651,2010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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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業於民國92年2 月15日死亡,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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