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871,2010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異 議 人 甲○○
上開異議人甲○○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9年1月2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9年2月23日,顯逾法定期間。

是以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