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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探極休閒
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之債務人亞璽國際有限公司、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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