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9072,2010031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
債 權 人 萬吉利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借款契約書並提出利息以百分之十計算之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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