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9348,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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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匯款新臺幣400,000元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其利息起迄日各為何?請求之利息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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