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9448,201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
債 權 人 村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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