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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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