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9596,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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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甲○○之實際住所地(須特定一住居所)。

㈡所請求利息之計息方式及其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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