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催,274,2010030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上有無記載付款地。㈡票據權利人為何?並應以票據權利人為本件聲請人。

㈢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之釋明(若以郵件通知,併檢附回執。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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