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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及聲請狀之狀尾、止付通知書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不得以職銜章代替)㈡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 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 明文件;
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
並應提 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 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 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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