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催,303,201003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遺失支票之釋明及補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或出具銀行掛失證明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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