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催,403,201003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張壁釗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張壁釗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遺產 (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補正全體簽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