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家聲,18,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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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另經聲請人提出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惠雅
附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千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用        │       一萬二千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一萬五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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