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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台灣太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7年9月3日建三丁字第087223248 號函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㈡聲請拍賣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歷次移轉變更登記契約書(除聲請狀已提出者外)。
㈢相對人乙○○、債務人武田濟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債權證明影本(如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及放款明細表。
㈤歷次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聲請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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