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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癸○○、甲○○、乙○○、丙○○、丁○○、庚○○、己○○、戊○○、辛○○、壬○○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二)相對人癸○○、甲○○、乙○○、丙○○、丁○○、庚○○、己○○、戊○○、辛○○、壬○○,債務人吳火土、賴永清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之相對人非為賴永清,請具狀更正。
(四)放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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